注:本计算结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仅供参考,实际审限以法院裁定为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中止诉讼期间等
如需准确计算,请咨询承办法官或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