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竞合判断工具

按步骤判断公检法与监委之间的管辖竞合处理规则

步骤1:选择管辖竞合的主体类型
管辖竞合说明
刑事诉讼中管辖竞合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公诉与自诉竞合;二是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之间的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竞合,需先明确竞合主体类型。
公安机关/检察院 ↔ 法院(公诉竞合自诉)
监察机关 ↔ 公安机关/检察院(职务犯罪竞合普通犯罪)
步骤2:选择公诉与自诉竞合的发起方向
两类主体竞合需区分“公诉中发现自诉案件”和“自诉中发现公诉案件”,处理规则不同
方向1: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公诉案件时,发现被告人还涉自诉案件
发现的自诉案件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纯自诉)
发现的自诉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或“公诉转自诉案件”(可自诉可公诉)
请选择具体案件类型
方向2: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被告人还涉公诉案件
自诉审理中发现需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
新发现的公诉案件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院
请选择具体情形
步骤2:选择监察机关与公检法竞合的具体场景
目前主要规范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发现监察机关管辖线索的情形,需按沟通结果确定管辖
场景1: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
沟通后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适宜”
沟通后认为“监察机关与检察院分别管辖更适宜”
请选择管辖方式
场景2:公安机关侦查普通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普通犯罪部分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除非监察机关认为全案管辖更适宜)
请选择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管辖竞合处理结果
1. 竞合类型
2. 管辖处理规则
3. 操作要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