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回避适用判断工具
适用对象
请选择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司法技术人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对方当事人
对方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对方律师)
对方专家辅助人
请选择适用的对象
回避原因
请选择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有不当行为
参与过前序程序
请选择回避的原因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原因
请选择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请选择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原因
是否为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
请选择
是
否
请判断是否为该情况
判断回避适用情况
民事诉讼回避适用判断结果
适用对象:
回避原因: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原因:
是否为发回重审后进入二审程序:
是否需要回避:
回避决定人:
救济方式:
若对回避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特别提示:
本判断结果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注:结果仅供参考,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规则:
适用对象:审判人员等适用回避,对方当事人等不适用。
回避原因:利害关系、不当行为、参与前序程序(发回重审二审除外)。
回避决定:审判人员由院长定,其他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定,院长担任时由审判委员会定。
未考虑特殊情况,精确判定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