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提供专业的财产分割参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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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房产为婚前购买,登记在丈夫名下,因此婚前首付款部分(丈夫60万元,妻子40万元)中丈夫出资部分属于丈夫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婚后共同还贷80万元(丈夫40万元,妻子40万元)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可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40万元)及对应增值部分。剩余贷款120万元由登记方(丈夫)继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