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计算结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仅供参考,实际期限以监察机关决定为准。
法律依据:
- 强制到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08条,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 责令候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0条,期限为3日至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
- 管护:《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2条,期限一般为7日,最长不超过15日
- 留置:《监察法》第43条,期限为3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 禁闭:《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5条,期限为1日至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4日
期间计算从措施执行之日起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
如需准确计算,请咨询监察机关办案人员。